单位不让职工知道职工代表名单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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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因此,如果一个单位的工会会员人数未达到法定要求,即少于二十五人,那么该单位不得自行决定不公布职工代表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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