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济南某国营单位职工,给交社保,发生活费。我现在一家物业公司上现己八年,每月休4天,没有带薪年假及第13个月工资。问是否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
2025-06-05 14:5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因此,您在八年内累计工作了四年半,应该享受带薪年假的权利。 关于您的第二点疑问,“没有带薪年假及第13个月工资”,这需要具体分析。如果公司不给您发放带薪年假和第13个月工资,您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补偿金。 此外,如果您认为公司存在其他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也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希望上述信息对您有所帮助,如有更多问题,请随时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