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咨询一下,我是一名公司员工,2015年6月公司合同到期,主管找我谈话,说公司不续签了,公司一直有规定项目没完成,这半年的项目奖就没了,我当时问主管我这种情况有没有,主管说会给我发的。结果,2016年4月公司发项目奖一分没给我发,理由是2015年7月1日之前离职的不结算。我想咨询一下,我不是主动离职,我要离职肯定会晚走几个月,这种情况项目奖应不应该给我发?
2024-10-09 20:43您所描述的情况可能涉及劳动争议和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以下简称《劳动民法典》),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如果您的情况符合上述条件,则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其次,《劳动民法典》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一年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这意味着,即使存在未完成的工作任务,也不得以此作为终止劳动合同的理由。 因此,如果您认为自己没有违反任何工作职责或义务,并且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获得经济补偿金,那么您可以向公司提出离职并要求发放剩余的工资和补偿金。同时,您也可以考虑寻求法律帮助,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