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是这样,就是有人向我借了50万元,然后她以房产证原价作为抵押,房产证原价在我手里。最后她破产了,发现这个房子抵押给了四个人,我算一个,其他三个人是拿的她的房产复印件。我拿的是原价。在事情发生后,有一个拿房产复印件的人先对房子做了保全。请问这个房子该怎么判?
2024-09-02 21:45关于您提到的情况,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房屋抵押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行使抵押权。如果借款人在借款时明确表示同意将房产作为抵押,并且该房产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那么借款人的债权可以优先于其他人受偿。 在您的情况下,如果借款人在借款时已书面或口头承诺将房产作为抵押物,并且该房产已经办理了相应的抵押登记手续,那么您的债权应该能够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此外,如果您认为对方的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您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如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赔偿损失等。 请注意,以上仅是一般性的建议,具体案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果您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咨询专业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