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你好!我于2008年初到一私人开的纺织厂(工作是机修工)上班至2016年12月底(共9年),工作时间是24小时制,没签过协议和劳动合同(曾经向老板提过),无特殊情况,无节假日,无任何保险和劳保,在我17年元月2日回家之前,本厂老板一直未向我说过年后不开了。待我2号下午到家后才电话通知我。请问:我应如何维权?可以向该老板要求经济补偿和赔偿吗?
2024-08-04 05:25您好!您在纺织厂的工作期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享受应有的劳动保护和福利待遇,因此您的权益受到了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您可以依法主张以下权利。 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赔偿金。如果您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争议。若无法达成一致,则可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由其调查处理。如对处理结果不满意,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您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工资条、考勤记录、通话录音等,以便后续维权时提供有力支持。同时,建议及时与对方沟通并寻求解决方案,避免纠纷升级。如果您需要更详细的法律指导,请随时联系我,我会尽力帮助您。祝您维权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