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法第42条,对于已经有工伤的员工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024-07-24 05:10《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员工已经患有职业病,并且符合该条款中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那么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后才能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如果员工属于孕期、产期或哺乳期,则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法支付相应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以上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具体规定了哪些情况视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以及如何计算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等细节。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详细阅读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情况做出准确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