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餐饮企业工作十二年啦,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交社保,法定节假日也没有加班费。现在老板以生意不好为由,开会宣布把我从班长降为服务员,并且要上二头班,摆明了逼我自己走人。我可以申请解除劳动关系,要求补偿吗?有服装押金条,有考勤表一张,每月平均工资3千5,还没有解除劳动合同
2025-07-03 00:41您好,在您已经工作满十二年后,公司应当与您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合同或未足额支付加班费等违法行为。关于您的情况,建议您及时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通过劳动仲裁程序解决纠纷。 在离职前,您可以要求公司按照您的实际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此外,如果公司的行为导致您无法正常休息日,还应该主张补发加班费。具体标准可参考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其中规定了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 请您注意保留好所有的证据材料,以便于后续维权使用。同时,如果您需要进一步的帮助,可以考虑聘请专业的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