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县医院在编人员,医院送我到外院规培,期间给发基本工资,但是我规培完想回原单位工作一段时间就辞职,医院如果要求赔偿的话合法吗?
2025-06-29 04:2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您是县医院在编人员,并且已经完成了规培任务。在此期间,医院给您提供了基本工资,这是您的应得报酬。然而,由于您决定回到原单位工作一段时间后再辞职,这可能涉及到双方之间的合同条款和您的职责。 在这种情况下,医院是否有权要求您赔偿?答案取决于医院是否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或双方是否存在其他协议约定。通常来说,除非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况,否则医院不得无故扣留您的工资或其他福利待遇作为补偿。此外,如果您的行为对医院造成了实际损失,医院有权向您索赔相关费用。 因此,建议您仔细阅读并理解与原单位签订的任何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解雇条件的规定。如果您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请考虑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