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7年3月7日在当事公司上班于当年5月4日离职,该公司有压一个月工资规定,月底结工资,按照他的规定本是4月29号发放工资,后来老板以款不到账,一直忽悠推拖到5月16日晚发放1538元(该工资发放于我跟我两个同事一起去劳动机构投诉之后,该老板事后还找我们挑衅,威胁)。按照他司的算薪本人应结工资为4538元(有老板现场报薪录音取证)附3月工资卡
2024-10-08 09:5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因此,你有权要求该公司补发剩余的工资,并且可以主张双倍的工资赔偿。 如果你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建议你采取以下措施。 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请求调解或仲裁; 如果情况没有得到解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