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10年之前已经和公司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在公司和员工协商重新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无固定期限的时间是从2018年1月1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而不是入职的时间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请问这里是否有猫腻?假如签了,2018年1月1日之前的工龄是否作废了?谢谢。
9天前尊敬的客户, 关于您所提及的问题,我们需要明确一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其中特别强调了劳动合同期限的合法性。根据该法律规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无固定期限”合同是指在没有法定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双方可以随时终止合同的条款。如果公司在2018年1月1日前就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合同中规定从2018年1月1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则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在这种情况下,建议您及时与公司的法律顾问进行沟通,了解合同的具体条款及潜在的风险点。同时,您可以考虑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此外,如果您对劳动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有疑问,可以查阅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希望您能够顺利解决此问题,并期待您的回复。 祝好, [您的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