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2017年9月1日签订的这份合同,作为合同工招进医院的,非编制人员。现在正准备辞职换家单位了,单位竟然要求我赔偿10000元,给出的说法是2017年没满一年赔偿5000元,2018年也不满一年还要赔偿5000元。请问医院单位这样做合法吗?谢谢你的答疑。
6天前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对于您的情况,如果您的工作年限不满一年,您可以向单位主张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工作年限满一年但不满二年的,可以主张双倍工资差额(即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但是,这种情况下您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取决于双方的具体约定和实际情况。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获得更准确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