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已经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以多发工资为由,扣除本人十月一日至十二月十四日,部分工资六千五百元,这样合理吗?本人未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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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已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扣减其工资。因此,如果您的公司要求您支付额外的工资作为补偿,并且没有得到您的同意或认可,那么这种行为是不合理的。建议您向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者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如果您认为自己遭受了不公平的待遇,请及时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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