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上海一家公司干了17年,现在公司要搬迁到江苏,请问我要求公司补尝多少年为合法的,公司是安2008年开始计'算,补尝9年半,请问公司这样补尝合法吗,
2024-10-08 22:40您在该公司的服务年限已经超过了法定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至少需要约定一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因此,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您的工作时间应当从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果公司以2008年开始计算,则可能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因此,如果您是在2008年之后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那么按照上述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时间应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即2008年)起计算至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为止。如果公司在2008年开始计算,那么其做法可能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建议您与公司进行沟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有疑问,可以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