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在公立医院上班,忘记了合同是签了三年还是五年,我已经在这里上班有三年多了,今年1月22号我因为上班的原因突然孩子25周流产了,然后一直在家休养,原本的假期是休到3月9号,后面就辞职了,1月27号临走时就跟护士长说不上班了,但是医院的辞职流程是三月份提交的,所以医院给我发了2月份和3月份的基本工资,现在来办离职手续医院要我退回2月份和3月份的基本工资,然后有扣留了我12月份和1月份的奖金。这样做他们有没有不符合劳动法
2024-10-12 05:08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在您的情况下,如果您与医疗机构签订了明确的劳动合同,并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期限履行了服务期,那么您有权要求获得相应的补偿。 关于请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和奖金,这是由双方协商确定的福利待遇,而不是必须遵循的法律规定。因此,如果医院认为您的请假行为影响到了其正常运营或工作安排,而您又未提供合理的理由或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那么医院有权扣除部分工资作为补偿。 至于是否符合劳动法的问题,关键在于医院是否有权扣留您的基本工资和奖金以及是否合理。如果医院有充分的理由并提供了足够的证据证明您的请假行为对医院造成了实际的影响,那么您可以考虑通过协商解决争议。然而,如果医院没有提供任何合法依据,或者您的请假行为并未给医院造成实质性的损害,那么医院可能需要重新评估其决定。 总之,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建议您尽可能收集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协议、工资单、请假申请等,以帮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以便更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