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医院的一名职工,今年八月份考到了别的单位,关于职业年金,国家有两个系统,旧系统是从2014年10月交起,新系统是从2017年12月交的,我是2014年1月上班的,所以旧系统里有我的名字,现在两个系统合并,原单位说补交职业年金的话,从2014年10月到2017年8月个人出的部分和单位出的部分都由我自己承担,我一直在职直至今年8月离职,还交了违约金,我感觉我是为单位做了贡献的,现在年金该单位交的部分也由我个人支付太不合理,请问他们这样违反劳动法吗?
2025-10-22 20:40您的问题涉及到您在职业年金方面的权益。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员工在退休前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参加职业年金计划,并按照规定缴纳费用。如果选择不参加或者中途退出,可以要求退回已经缴纳的费用。 在您提到的情况中,由于您是通过新的职业年金制度加入的,且没有选择继续参加原来的制度,因此可能需要考虑如何处理这部分费用。如果您认为这个决定不公平或不合理,您可以与雇主进行协商,看是否有其他解决方案。如果协商未果,您可以向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反映情况,寻求帮助和指导。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解除劳动合同,除非存在法定的情形。因此,即使您因为合同终止的原因离开公司,也不能要求支付违约金。如果存在其他争议,建议您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获取更具体的建议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