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事上市公司做销售,在职1年领5个月,一周工作6天,工资没有支付周六加班费。我与公司签订了3年劳动合同,近一年来个人业绩表现十分突出无不良记录,现在公司要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我能得到怎样的赔偿
2024-12-10 00:16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因此,如果您的公司违反法律规定,不支付加班费或者未足额支付加班费,您可以要求公司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您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于赔偿的具体金额,需要考虑您在公司的服务年限、在职期间的工作绩效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建议您与公司协商解决,若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