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一名辅导班老师,手头上有54个学生。我2017年3月3日向老板提出辞职,并提交了书面申请,写明30天后,就是4月3日离职。可是老板收了辞职信,就说必须6月底才能离职,不然学生流失,要赔偿经济损失。我想知道4月3日可不可以离职,要不要赔偿损失?谢谢!
2024-08-24 05:47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可以考虑以下几点。 辞职日期和解除合同的期限。根据《劳动民法典》的规定,劳动者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如果您的辞职是在3月3日前提出的,并在3月30日后才正式离职,那么您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解雇员工的责任。如果您在3月30日后才正式离职,而老板仍然要求您在6月底前离开,则属于解雇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您需要按照《劳动法》规定,要求公司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是否需要赔偿损失。由于您已经与老板就离职事宜进行了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所以不需要赔偿损失。但是,如果老板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经济补偿金,您可以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综上所述,建议您与老板进行协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照法律规定处理此事。同时,保持良好的职业素养,尊重对方,避免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