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5年5月31日给当担保人担保一笔贷款,2016年5月30日到期后,信用社没有通知,直到2018年6月4日我收到法院的传票才知道信用社起诉了,第一次开庭我主张二年担保期限已过,驳回诉讼。现在信用社又列出一个证据,借款人于2016年7月18日给过一万块钱的利息,法院于后天二次开庭,请问,借款人打利息这个时间和我主张二年担保期限有关联吗,我该怎么应答,求解答
2025-10-19 04:23在您的情况下,借款人在2016年7月18日支付了一笔利息并不影响您作为担保人的责任期限是否已经届满。根据法律规定,即使借款人偿还了部分或全部本金和利息,担保人仍然需要承担其担保金额的责任。 因此,在第二次开庭时,您可以强调借款人并没有完全履行还款义务,而是仅支付了利息。这将有助于支持您的抗辩理由,并可能对法庭判决产生有利影响。同时,建议您及时了解最新的法律情况和相关司法解释,以便更好地应对未来的法律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