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和2月份我请了病假,病假期间只发放了基本生活费二百余元,后来大概到7、8月份的时候单位发放2017年上半年1-6月绩效工资,没有我的,我向人事科询问,被告知请假两个月就取消发放半年绩效,即使前两个月没有绩效,可后四个月我正常上班为何没有绩效?单位是否算是未能全额发放工资?违法劳动法?我是否可以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让单位支付两倍经 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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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赔偿,建议咨询劳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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