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阵钢律师,我是厨师,在公司食堂工作,我签了3年合同,但今年我3月份辞职回家了,公司找个厨师干了3个月,公司领导打电话我,说那厨师干不好,又把我叫回来工作,我也答应回来了,6月1号上班,7月17号周一领导跟我说,食堂要8月底左右取消,叫我提前找工作,我现在提出一个月补偿合理吗
2024-11-24 14:42您好!根据《劳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如果是因为公司的经营状况或者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工作变动,则可能不构成解雇,而被视为是“非过错性辞退”。在这种情况下,您有权要求公司按照法律规定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关于您的情况,由于您已经在公司工作了一段时间,并且已经完成了三个月的试用期,因此可以考虑是否符合非过错性辞退的情况。如果您认为自己没有过错,那么公司应该按照《劳动民法典》的规定,向您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过,具体的补偿金额需要根据您在公司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水平来确定。 至于补偿期限的问题,一般来说,如果公司明确告知您,将在8月底左右结束食堂业务,那么您可以要求公司在收到通知后的一个月内(即8月)支付经济补偿金。当然,具体的时间可能会因为公司的情况不同而有所差异,请您与公司进行沟通确认。 最后,作为法律顾问,建议您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尽量保持冷静,收集好相关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