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北京,17年8月在成都的派出机构工作受伤了,在成都治疗现已伤愈合,恢复不好劳动受到影响。医疗费用公司垫付的,但是公司没有报工伤,报了个商业保险,把治疗发票收走了。现在单位没有一分钱赔偿。现在还能要求单位报工伤吗?
2025-04-12 10:38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因此,即使公司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你仍然可以向当地的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工伤待遇责任。同时,如果公司不同意支付工伤待遇,你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如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等。请记得保留好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以便顺利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