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求离职要提前三十天通知,但是我只在5月8号通知了,并且在9-11号已经把工作交接完毕,本月已经工作11天,公司要扣除我这十1天和上个月30天的工资,请问这样合法吗。(公司有强制加班否则扣钱制度,全年无休。)
4小时前关于您的情况,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员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如果您是在5月8日口头告知并完成了工作交接,那么您有权要求公司支付剩余的工作期间的工资。 然而,如果公司坚持按照每月30天的标准来计算工时,并且在没有得到您的同意的情况下执行强制加班政策,那么这种做法可能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可能会导致您对公司的不满和法律诉讼的风险。 因此,在处理此类争议时,建议您与公司进行沟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寻求一种既能满足公司需求又能保护员工权益的解决方案。同时,也可以考虑通过第三方调解或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