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我是一名应届实习生 因学校分配我去了一家国内较大的汽车行业去实习,因为我受不了公司的浓重铁锈味方面原因(本人患有鼻炎), 我已经提出离职 公司方 现我支付宿舍方面违约金 原因为 合同规定要住满一年(对方并未把合同备份交于我) 而我只住了三个月 要我 支付 剩余月份乘以200元的违约金 请问 律师 这样合理吗?
2025-02-10 19:27您的情况可能涉及劳动合同法中的“提前解除”条款。根据该条款,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出辞职或在合同期限内提前解除合同,通常情况下是不需支付违约金的。 然而,在您所描述的情况下,公司要求您支付剩余月份乘以200元的违约金是否合理,取决于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具体约定和法律规定。建议您详细查阅并核实合同中关于提前解除的条款,并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来确定是否存在合理的违约金要求。 此外,如果您认为公司在处理此事时存在不当行为,如未保留合同原件等,也可以考虑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这些建议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