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的,公司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经济补偿吗?
2025-04-14 02:3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以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并且符合法定解除条件的,应当依法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