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哥在厂里干了三年,得病,有肺结核,公司想跟哥哥解除合同,给6000块钱
2024-07-27 22:0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如果哥哥因患有肺结核而无法继续在工厂工作,并且在医疗期结束后仍无法从事原来的岗位,那么工厂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赔偿金的问题,由于哥哥已经患上了职业病(肺结核),这属于法定的职业病范畴,因此工厂应该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具体的金额需要根据哥哥的实际工资和工龄来计算,通常情况下,公司应当向工人支付相当于一个月至几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具体数额需与工会协商确定。此外,公司还应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并支付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