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每天下班不按时下班(六点下班七八点才走),或经常无理由要求在公司加班,停留在公司看视频。因为以上情况导致,她多了40个加班工时,现在她要离职了,要求我们补偿40多个加班工时合理吗?我们要求她注明加班工时对应的内容,才可以给她算作加班,不然就不算,这样合法吗?
2025-06-24 09:38关于您的疑问,我需要澄清的是,在中国劳动法中,员工加班的计算和补偿是基于实际工作时间的。如果员工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离开,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留在公司工作,那么这些行为将被视为旷工,并且不应被计入加班工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6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因此,员工如果没有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工作,即使他们加班至晚上七点之后,也不应视为加班。 至于您提到的“标注加班工时对应的内容”是否合法的问题,这取决于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来说,如果公司有明确的规定,比如在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加班工时对应的项目或标准,则可以据此进行补偿。但如果公司没有相应的规定,那么仅凭员工口头说明可能无法获得有效的补偿。 总之,对于员工提出的诉求,建议双方协商解决,寻求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结果。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同时,提醒员工遵守劳动法律法规,避免因违反规定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