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我的问题是:我在兰州一所民办高校工作,2015年在此高校评的副教授,在评副教授时,单位怕我们评上职称后走人,就让我们签订五年劳动服务期,今年我博士毕业(在职攻读),已经联系好公办高校,因此我准备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此单位规定如果副教授解除劳动后天,必须提前三个月写申请,而现在离我到新单位报到只有两个月时间,劳动法规定提前一个月通知就可以,如果原单位以三个月不满为借口不给我办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我该怎么办?法院支持我吗?如果打官司原单位始终不给我办手续,我错过报到时间该怎么办?
2024-10-10 05:33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有权在任何情况下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然而,您提到的“提前三个月”可能不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如果您认为您的合同无效,您可以依据该条款要求赔偿金。 最后,如果您确实无法在法定时间内提出辞职,并且因为没有及时办理离职手续而被新单位拒绝接收,您可以通过协商或者仲裁解决纠纷。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可以考虑提起诉讼。 请注意,上述建议仅供参考,请在采取行动前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