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之前在单位担任文员。现在单位效益不好想裁员,让我们无薪放假,现在又让我们去发传单,成功一单效益200,没有成功的就不给底薪,发传单还打卡,早上8点到下午3点,这样合法吗
2025-05-06 10:53您好,根据中国劳动法的规定,员工在被解雇或被迫辞职的情况下,有权获得经济补偿金和工作时间的赔偿。如果单位以“效益不好”为由裁员,并要求您无薪放假和提供服务换取奖金,这可能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46条的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即使单位认为效益不佳,也应该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其次,关于加班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如果您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建议您立即采取行动,如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直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争取您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