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16年9月27号签的劳动合同,昨天18年3月26日公司要和我解除劳动合同,请问我该怎么要求赔偿
2025-06-17 08:5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如果您的合同是在2016年9月27日签订的,并且在2018年3月26日被解除,那么您有权要求公司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 关于具体的赔偿金额,这将取决于您的工作年限、所在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以及您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是否稳定等因素。您可以向公司提出离职补偿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等。 此外,如果您认为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例如未提前通知或未按法律规定支付补偿金等,您可以考虑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情况请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