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上海船厂(国营单位)的派遣工,2008年1月和单位签订合同工作到现在,合同到期是2017年年底,由于船业不景气,单位大批裁人,我也被列入今年最迟八月底裁员名单中,单位按合同法答应赔偿我工龄乘以前12个月税前平均工资,8月底前走还奖励一万加一个月工资,到年底到期走没这多余的奖励。现在问题是我2010年有过九级工伤,这次临走还有单位和社保一次性补贴,据说拿了这两部分钱以后要复发或者拿钢钉(里面有钢钉没拿掉,可拿可不拿,我今年38周岁,女)就没权利找单位和社保了,不知道怎么办才对自己有利,像我这个情况可以和单位提什么要求吗?
2024-10-27 00:43根据您的描述,您可能面临以下几种情况。 如果您在2010年有过九级工伤,并且在2017年之前已经得到了工伤补偿金和其他相关待遇,则您的工伤权益已经得到充分保障。在此情况下,您可以直接与单位进行协商,提出离职并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如果您的工伤权益尚未得到完全满足或存在未解决的问题,建议先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以确保您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关于社会保险方面的补贴,如果这些补贴属于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补贴范围,那么您可以直接向当地社保机构申请补发。如果您认为单位没有按照规定提供社会保险补贴,您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情况,寻求帮助。 请注意,关于是否能够拿钢钉和是否有权利继续享受工伤待遇的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律师或人力资源专家,以便更好地了解相关政策和法规。 最后,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处理此事,都应尽可能保持冷静和理性,避免情绪化的决策。希望我的回答能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