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医院在编职工,因本人原因从医院辞职,单位不同意,应该如何办好
2025-06-02 17:4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因此,如果你认为自己符合上述条件之一,那么你有权要求单位按照法律规定提前30天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方式解雇你。同时,你也应该保留好相关证据,如病历、体检报告等证明你的健康状况,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提起劳动仲裁。 此外,如果单位不同意解除合同,你可以考虑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比如申请劳动仲裁或直接起诉到法院,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