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上了一个月班,到月底19号说的辞职,那里的领导让我在坚持几天,后来又去问他,他说让我做到5月10号,我没有,几天这样辞职了,工资扣扣我百分之30,这样合理吗?走劳动法有用吗?
5天前您好!根据您的描述,您在离职前与公司达成一致,并且约定最后工作日期为5月10日。但是,在最后的工作日之前,由于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工作,您决定提前离职。 在这种情况下,通常情况下,员工应该提前通知公司并获得批准,以便公司在安排新的员工时有时间准备和适应。如果公司在您未得到批准的情况下就让您离开,那么这可能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 关于扣除工资部分的问题,如果是因为您的行为导致了公司的损失或者责任,则可以考虑是否需要赔偿。但如果您只是因为个人原因而离职,那么通常情况下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建议您保留所有的相关文件和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工作交接单、请假记录等,以备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同时,您可以向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劳动仲裁委员会寻求帮助,了解您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并提出相应的维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