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咨询的问题是关于延时加班费,我自2014年3月26日起与北京精灵实创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并在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河东超市万新店工作至2018年1月30日,在此期间不管是平日公休日年假节假日,我都有加班情形,而物美超市并没有及时安排补休或者支付加班费,我手里只有证人和自己记录的存休单的证据,这种情况下,我想咨询一下我有多大的胜算?
4天前根据您的描述,您与北京精灵实创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签署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并于2018年1月30日在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河东超市万新店工作。在此期间,无论是平日休息日、年休假还是法定节假日,您都曾有加班的情形。 对于加班的情况,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费。然而,您提到物美超市并未及时为您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费。 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调解,如调解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建议您收集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证人证言、加班记录(如存休单)等,以便在法律程序中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如果您需要进一步的帮助或咨询,请告诉我更多详细信息,我会尽力为您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