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同志:你好!我是重庆丰都某事业单位职工。我爱人于2006年春到某校学校食堂从事餐饮工作服务学生,时为招聘合同工,一直做到2010年8月。2010年9月到2011年12月在该校从事校园安保工作。2012年1月到2014年外出务工。2014年2月至今在该校学生食堂继续从事餐饮服务学生工作。期间学校没有依法为之建立社保账户和缴纳社保,为降低用工成本,让工人签订放弃社保缴纳承诺书。现在临近退休,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学校补缴社保?我爱人2010年9月任校园保安时建立社保账户并缴纳社保的。
2025-12-01 02:04尊敬的读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因此,如果你的单位未为你及你的配偶缴纳社保费用,你可以向当地社保机构举报或投诉。同时,你也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反映情况,并申请解决。 如果学校拒绝为你补缴社保费用,你可以通过劳动仲裁途径来维权。具体来说,你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你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参加了社保,并且你已经支付了相应的社保费用。一旦法院确认你有权利获得社保待遇,学校将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如果你有任何疑问或者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及时与专业的律师联系,他们将会给你更详细的解答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