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与房东之前签订了5年的租约合同,月租3000元,现在才租了半年时间,由于身体原因无法继续经营,当初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将承担50000元的违约金,请问这笔违约金必须支付吗,是否需要全额支付?谢谢!!
18天前您好。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双方在租赁合同期限内解除合同,且不存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免责事由,则应当按照实际履行情况确定赔偿金额。如果您已经支付了部分租金,而剩余未付的部分是因您个人原因终止合同导致的,那么这部分剩余未付租金可以抵扣违约金。 因此,在您的情况下,如果已提前支付了部分租金,并且剩余未付部分是因为自身健康状况无法继续经营导致的,那么您可以请求从剩余未付的租金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即50000元中的部分。但请注意,这仅适用于您能够证明自己确实因为健康原因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具体操作还需结合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