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一名电工,2015年3月经人介绍到北京大兴区一家个人电力企业上班,至今没签订劳动合同也没上任何保险,于2017年4月6日请假回家,接到辞退通知让我两天后结账,4月7日我来单位核实工资 并没有给我多余的补偿,我想咨询一下这种情况下,能不能保护我的权益。谢谢您!
2024-09-14 19:08根据您的描述,您在2015年3月与某家个人电力企业在北京市大兴区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且自2015年3月至2017年4月期间一直在此工作。然而,在2017年4月6日,您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请病假,并于同月8日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您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应当享受带薪年休假;不满六个月的,不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如果您在2017年4月6日前已经连续工作了半年以上,则有权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具体数额需要根据您工作的年限和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因此,您还有权要求公司为您的社保进行补缴。 请注意,上述信息仅供参考,请您仔细阅读相关法律法规,并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