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元月份受工伤后在养伤5个月公司按平均工资算,(公司已报工伤认定现还未做工伤等级签定)6月份开始上班了几个月后至11月份现又出现疼痛,我又请求休假,公司说工资不能按工伤待遇算,只能按病假1100一月算,还没做签定前我的伤复发为什么不能按工伤待遇算,休假又不是我故意的,我也有出具了医生建议证明才休假的,公司这样做的合理吗?
2026-01-15 12:4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如果员工在受伤后的治疗期间内再次发生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此,您有权要求按照工伤待遇计算您的工资。 至于您提到的“6月份开始上班了几个月后至11月份现又出现疼痛”,这可能表明您的病情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或管理。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考虑寻求医疗专家的帮助,以便对您的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一个适合您的治疗计划。 关于您提到的“我也有出具了医生建议证明才休假的”,请确保您的休假申请得到了医生的批准和认可,以确保您的休假符合公司的政策和法律规定。此外,如果您的病情确实导致了工作能力的下降,您可以在必要时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调整工作岗位的要求,以帮助您更好地恢复并保持工作状态。 请注意,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果您有具体的问题或疑虑,请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