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赔偿细节我们是洪雅县政府的保安从2007年应聘到县政府从事安保工作至今,由于政府机构改革,我们一直是与政府办公室签定的合同,从2013年至今,政府办公室一直没有与我们签订过劳动合同。现在政府办公室要把我们转交给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我们认为我们目前应视为与政府办公室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在合同的主体巳经发生了变更,我们不同意转接,我们该怎么办?
2024-11-08 23:2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此,如果您认为您与原单位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且该合同已经履行了十年以上的期间,您可以要求与原单位重新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因此,在您的情况下,即使您主张与原单位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综上所述,建议您及时与原单位沟通协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您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联系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