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大连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员工,2017年我任职本公司下属的厦门作业区电装区域安全员一职,2012年任职电装区域主要负责人一职,2016年底,申请返回大连总部,公司没给我任何职位,并且由厦门每月9000元的工资(不包括年终奖)降为每天150块钱,这样在劳动法里合理吗?
2025-06-08 12:55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而您作为公司的员工,在工作中应当遵守公司制定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因此,公司在您的岗位变动和薪资调整上,需要充分考虑您的工作表现、能力以及市场情况等因素进行合理的薪酬调整。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如果您认为公司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或申请仲裁,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