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单位之前为中外合资企业,其中中方投资了场地,外方投资设备和技术。中方是一个集团,我们是其投资的下属控股企业。人员构成为成立初期集团公司从其他下属公司调动了一部分熟练操作及管理者,另外在公司运营其间,以外资企业名义又招收了一部分人员作为补充。2010年,合资期满,外方撤资,集团购买了外方的股份,外资企业变为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但一直不承认后来以合资企业招收的人员,理由是没有通过集团的招收手续。但后来这些以合资企业招的人也都在合资企业工作超10年,已经达到了长期合同的要求,而且签订的劳动合同和从集团调动过来的人员是一样的劳动合同。 请问,这样的区别对待有法律依据吗?
2025-07-31 02:51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的单位可能面临一些法律挑战。首先,根据中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资企业在合同期满后,如果外方不再继续经营或投资,合资公司应自动解散。因此,外方撤资并导致合资企业的终止。 其次,在您提到的外籍员工中,虽然他们没有按照集团公司的标准流程来招聘和管理,但是他们已经在合资企业工作了超过10年,并且他们的劳动关系与集团内部的员工相同。这表明他们与合资企业之间存在实质性的劳动关系。 关于您提到的“没有通过集团的招收手续”这一说法,实际上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要求所有外籍员工都必须通过集团公司的招收手续才能加入合资企业。相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这意味着只要在用工之日起就应当视为已建立了劳动关系,而不仅仅是因为是否通过了集团公司的招收手续。 综上所述,您的单位可能需要考虑采取措施解决目前的问题,例如与相关外籍员工重新协商劳动合同条款,或者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争议。同时,建议查阅更多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