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于2017年2月八号在吴江一家工厂上班。于2018年二月八号春节请假回家,回家几天后,厂里代班叫我春节后不要去上班了,这种情况,公司应当怎么给我补偿,在工作一年中没签合同
25天前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您已经与该工厂建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关于您的情况,由于您于2017年2月8日开始在工厂工作,并且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您可以要求工厂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此外,如果您在工作中遭受了工伤或病假等情况,也有可能获得相应的赔偿金。 请注意,以上建议仅限于一般情形,具体事宜还需结合具体情况分析。建议您尽快联系相关法律顾问进行详细咨询和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