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单位的合同本月30日结束。我在本单位从2015.4.1~2018.11.30日,图片为我得工资单,公司用前12个月应发工资(画红线的)+上一年的年终奖÷12 ×4,但我公司到11月份会评出绩效,做年终奖,每年到11.30日,我现在也评完了,今年的年终奖是不是应该有我的,另外公司提前半个月通知我,公司员工手册和公司合同规定提前一个月,我可以多要一个月工资吗
2026-01-11 11:56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于本月30日到期。在您的情况下,由于您已经在该单位工作了三年半时间,按照法律规定,您可以获得额外的补偿金,通常称为“双倍经济补偿”或“竞业限制补偿”。这通常包括两个月的工资作为额外的补偿。 关于年终奖金的问题,一般来说,在中国,如果公司在年末时已经完成了对员工的评估,并且决定发放年终奖金的话,那么这部分奖金应当是基于个人的工作表现和贡献而给予的,因此不应该受到合同中提到的绩效考核的影响。 至于提前一个月通知您并要求提前一个月支付工资的说法,这是不合法的。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半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综上所述,如果您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请及时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