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建筑公司上班,最近过了试用期要签合同,公司除了劳动合同拿出一个补充协议来让我签,其中有一条是这样写的:“甲方承担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乙方应缴纳的公司比例中“五险”(如乙方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未满3年而离职的,乙方需退还公司所缴纳“五险”的费用)”请问这个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应,如果在三年内辞职真的要赔保险费吗?
2025-03-09 15:20关于您提出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您的公司要求您签订一份包含上述条款的补充协议,并且该条款涉及的“五险”是指社会保险中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二章第三节的规定,“五险”应当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 对于您提到的情况,如果公司在员工入职时已明确告知并征得员工同意,在员工入职后的三个月内没有为员工办理社保手续,则可能构成违约行为。此外,即使公司在员工入职后三个月内仍未为员工办理社保手续,但若员工离职前已经连续缴纳社保,或者员工因个人原因主动放弃社保,公司也应当依法支付相应的补偿金或赔偿金。 至于“五年内离职需要退还五险费用”的说法,这实际上是一种不合理的条款。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当员工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比如提前解约,才有可能被要求退还相关的费用。如果您认为自己不符合退还“五险”的条件,建议及时与公司沟通,寻求解决方案。同时,也可以考虑向当地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