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我自2010年8月应聘进入恩平市沙湖镇新锦成陶瓷厂工作至2017年2月24日 无故接到厂部领导当面通知不用上班 请问按照劳动法律上厂方应该补偿我多少经济赔偿金?
2025-07-02 05:23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您在该工厂工作的时间不足6个月,因此您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具体的数额需要参考您的实际工资水平和工作时间长短等因素来确定。建议您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争取得到公平合理的经济补偿。如果您对补偿金额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