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妻子2006年6月入职北京乡居楼酒家,在后厨做配菜工,当年43岁,单位没给上社保,到2008年一月签订的劳动合同,现在单位以改为“乡居楼餐饮有限公司”为由,让职工重新签订合同,而以我妻子超过退休年龄为由,让她签订劳务协议,我妻虽超过退休年龄并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仍存在劳动关系吧?应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吧?可单位不同意,还说6月4日前不签就视为自动离职,请问律师:单位这样做合法吗?我们应该怎么办?请回复,谢谢!
12天前您提到的情况涉及到劳动法中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开始依法领取养老金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然而,如果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其死亡。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对于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您的妻子在2006年6月就已经与北京乡居楼酒家建立了劳动关系,并且在同年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她有权要求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福利项目。 关于您提到的“乡居楼餐饮有限公司”的变更情况,这可能意味着该公司的性质发生了变化,但并不影响您妻子作为员工的身份和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考虑以下几种方式。 就合同条款进行谈判。如果您认为自己和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仍然有效,您可以尝试与公司协商,提出续签劳动合同的要求。 申请劳动仲裁。如果您对合同条款不满,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寻求法律帮助。考虑到这个问题可能会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建议您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请注意,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情况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来判断。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