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们是集体性质的事业单位,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但使用证性质是‘划拨’,房产为单位筹建。2012年单位被政府撤销,但一直未清产核资,尾欠职工工资也一直没有清算。2014年地方政府在未通知当事人的情况下擅自将单位出售(包括土地和房产)职工知情后催要尾欠工资,当地政府以单位自负盈亏为由拒付。
2024-11-06 23:22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转让或者买卖。因此,在您单位被撤销的情况下,其土地使用权应由政府收回并重新规划或利用。关于尾欠工资的问题,由于政府的行为可能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建议您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并寻求法律援助。同时,也可以考虑通过协商等方式解决纠纷。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其他问题,请随时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