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律师,我原是青岛一事业单位职工,1982年参加工作,1996年开始事业单位投保,去年因经济问题年底被单位开除公职,去年7月份左右,因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退休并轨,山东省人社厅下了个通知,把2014年10月之前事业单位原固定工投保的个人帐户部分全部退回个人,将近20年退回1万多元,就因为社保基金被退回,我的20年工龄全没有了,和我一起被开除公职的原合同制身份,个人账户没有被退回,这20年工龄就有,去年7月之前开除已经转到企业保险的,工龄也有,青岛实行了20多年的全员合同制,只因为一个强行退回个人帐户,我这被开发公知的原固定工就要自认倒霉吗?社保基金法第十四条,不得提前支出个人账户,这是不是违法
2025-07-25 08:43尊敬的您。 关于您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以及相关法规文件,您在事业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应当计算为连续工龄。因此,您的20年的工龄应该得到认可。 然而,由于您所在单位未能按照规定将您的个人账户资金退还给您,导致您的工龄受到影响,可能涉及用人单位的责任。您可以考虑以下几种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您可以尝试通过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向单位提出申诉,并要求其履行相应的责任。 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如果您认为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由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如果以上方式都无法解决问题,您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请注意,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务必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确保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同时,也可以寻求专业的法律援助,以提高维权的成功率。 最后,希望您能够尽快找到解决方案,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有需要,欢迎您随时联系我,我会为您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支持。 祝您生活愉快! 此致 敬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