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民办小学老师,现在怀孕六个月,合同这个月底到期了,学校不给续签合同,而且产假是从七月一号开始算,保险的个人部分还得自己支付,请问,这样合理吗?
2024-11-08 03:39根据《劳动民法典》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您已经与该单位建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 关于您的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因此,如果您在合同到期时没有签订新的合同,那么保险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来处理,即您需要按照正常的工作年限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如果学校不给您继续提供保险,则可能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议您与学校进行沟通,并保留相关的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