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本人骆五平2016年3月2号进了一家灯光厂,试用期是三个月我也签了劳动合同,我是七月22号在上班时间受伤的 厂里也及时送我去了花都区人民医院,医药费用了一千多块钱,公司领导带我去了花都区人力资源社保局填写了工伤鉴定书,休息了20天后面回来厂里上班了。等通知十一月24号到花都区人爱医院做了工伤鉴定。 我今天提出辞职厂里就打电话给我过去说清楚,厂里说公司帮我垫付了八百多块钱要求我从我工资里面扣除 我就不答应啊 我说我在公司上班受伤后来还自己出钱所有医药费的,公司说医药费用打进社保卡里面,我就不满,我要求所有费用打我银行卡里 社保卡的钱又取不出 来。
2024-07-13 02:21您好,骆五平先生。根据您提供的情况,您在工作期间受伤,属于工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支付工伤医疗费用。如果公司已经为您垫付了医疗费用,并且这些费用已经通过社保支付,那么公司有权要求您从工资中扣除相应的金额,以补偿这部分垫付费用。但是,您有权要求公司提供详细的费用清单和社保支付的证明。 如果您对公司的处理方式有异议,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同时,您也可以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获取更具体的法律建议和帮助。在处理此类问题时,保留好所有相关的医疗记录、费用单据和与公司的沟通记录是非常重要的,这些都可以作为您维权的证据。希望您的问题能够得到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