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于2008年12月末,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进入某外资企业工作。面试与工工资发放等均由此外企进行。2014年末改为与此外企直接签订劳动合同,为期四年。现工作将满十年,公司人事于上周口头通知,单方面终止合同,给予10个月的补偿金。请问,公司的做法合法吗?我可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我该如何最大程度的争取自己的权益?谢谢!
2026-01-01 03:16您的情况可能涉及劳动关系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首先,关于是否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一般来说,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劳动者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存在不可抗力或法定事由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也有可能不被认定为是解除合同的理由。因此,建议您在离职前详细了解公司是否有上述理由。 其次,关于终止合同的补偿金问题,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十四条的规定,即“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一年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因此,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如果您认为公司提供的补偿金低于法律规定的要求,请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 最后,对于离职后的维权问题,您可以考虑通过以下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与公司沟通,了解具体原因并寻求解决办法; 联系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反映情况并寻求帮助; 咨询专业的劳动律师,了解具体的法律程序和策略; 将所有相关文件和记录整理好,以便在必要时作为证据使用。 希望以上信息对您有所帮助。请注意,本回答仅为一般性参考,并不代表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